张是一家超市的仓库管理员,2006年5月,张某与白云超市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年,职位是仓管员。合同还约定;如果员工违反超市的劳动纪律(如偷吃储藏的物品,将超市的食品拿回家等),超市在制作违纪通知书并发送本人后,有权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超市发现张某多次将超市的散装糖果拿回家,违反超市的劳动纪律,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未制作和发送违纪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张某解除合同。张某以自己从未偷拿过超市的散装糖果回家、未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撤销辞退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请问:在本案的裁决过程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