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甲公司在A省承包一项工程,经批准招用了50多名当地农民工,由于该公司迟迟不发工资,引起这批农民工不满。
201l年10月15日,他们派马某等3名代表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诉书的第6天决定受理,并在同年11月1日作出裁决:甲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当天送交双方当事人。但该公司认为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此案,对裁决不予执行。1l月20日农民工派代表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问: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中劳动争议有无管辖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