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赵琳到A公司求职,在A公司的办公室里,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就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口头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草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是,当时合同未明确工作地点。随后,梁某让赵琳到B公司工作,并告诉赵琳在B公司领取工资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A公司和B公司分别是独立的法人,但是,梁某同时又是B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赵琳在B公司工作期间,B公司拖欠赵琳两个月的工资。当赵琳向B公司索要工资时,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说,他们公司并未招用赵琳,赵琳如果有意见就去找A公司。
(1)梁某让赵琳去B公司工作,是派遣工作还是介绍工作?A公司对B公司拖欠赵琳工资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2)赵琳在B公司领取工资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是否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赵琳能否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B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
(3)该案应该确认赵琳与A公司还是与B公司由劳动关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该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