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的退休条件是
A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B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C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5年的
D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