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8月3日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20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2020年8月1日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2020年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又连续两次公告其增加持有甲公司股份的5%。截至2020年9月3日,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2020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调查发现:2020年8月1日至3日,丙公司和丁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并且丙、丁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但乙、丙、丁三家公司均未对前述情况予以披露。
问题:(1)乙、丙、丁公司购入甲公司股份是一种什么行为?请说明理由。(4分)
(2)乙公司2020年8月3日的权益变动披露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分)
(3)丙、丁公司购入甲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