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金融租赁公司和乙公司签署一份金融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购买乙公司选定的设备,然后将租赁物交付乙公司占有使用,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租期三年。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乙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作抵押,担保金融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费用等,合同签订后依法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公司租赁一年后,因经营不善,欲解除租赁合同,但甲公司不同意。后乙公司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使用中造成第三人蒋某人身伤害。
问题:(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2)乙公司能否中途解除金融租赁合同?为什么?
(3)蒋某的人身伤害应该由谁负责?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