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8日,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发盘:报女式羊毛衫500打,货号10EM,每打CIF东京800美元,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0日前复到有效。4月24日收B公司电复:你方8日电收悉。若降价至每打72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为底价,降价恕难考虑。4月27日B公司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当日A公司空运样品并函告B公司:5月10日前复到有效。5月4日,B公司回函表示接受发盘的全部内容,5月12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而未作任何表示。
8月1日,A公司收到B公司开来信用证,并请求尽早出运。适逢原料价格、人工费用上涨,A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000美元,故于8月3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5月12日方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若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为每打CIF东京1000美元,1O月份交货,其它条件不变。
8月6日B公司来电:我方已于5月4日接受你方发盘。你我两地之邮程仅需3-4天,逾期乃缘于邮递过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之规定,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概由你方承担。
问题:
(1)4月8日A公司发盘中所称800美元的报价主要包括哪些费用?
(2)4月24日B公司电复属于何种性质?具有何种效力?
(3)5月4日B公司回函后当天双方是否达成合同关系?为什么?
(4)B公司所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是什么?
(5)B公司8月6日来电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