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G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方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接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函文送达A公司。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材料价格上涨,A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7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怒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方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中间邮递过程失误导致逾期,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问题:
(1)3月22日G公司答复属于何种性质?具有何种效力?
(2)4月3日G公司回函后当天双方有无达成合同关系?为什么?
(3)G公司所称《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是什么?
(4)G公司的上述现点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