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中国和丰贸易公司与美国玛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CFR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2013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和丰贸易公司委托宏盛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和丰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2014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2月15日装船。和丰贸易公司要求宏盛运输公司按去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玛绅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志。玛绅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2014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延迟达三个多月,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和丰贸易公司和宏盛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既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运货船只。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只。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和丰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方终于与美国公司达成了协议,由和丰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美方赔偿金,美方撤销了起诉。
问题:
(1)提单具有哪些功能?
(2)本案涉及的提单属于何种类型?此类提单的特点是什么?
(3)本案中如果宏盛公司按实际情况签发提单,银行能否接受该提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