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A公司未按照合同发货,致使B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018年11月,B公司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00000元。直至2018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A公司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600000元。2019年2月8日,经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应赔偿B公司800000元,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A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0元。公司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9年3月1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要求:对A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1)编制支付赔款的会计分录;
(2)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3)调整应交所得税;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