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高等教育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冲突的时候为了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A大学准备调整某些长线学科专业,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学科专业。地方政府为了表示对学校此举的支持,计划投入3000万元的配套资金,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经过精心筹划后,该校调整了生源不足和就业前景不看好的历史、哲学等学科专业,开设了旅游、茶叶加工等地方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新生如期到校报到上学,新开设学科专业正式启动。
不料,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知道此事后,对A校的做法提出了严厉批评,认为A校违反了教育部有关各高校不得自行调整、设置学科专业的政策精神,扰乱了高等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的秩序,责令A校停止旅游和茶叶加工等新专业的招生,恢复停招的历史和哲学专业的招生。
学校召开紧急会议讨论省教育厅的处理意见。与会人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违反了《中华AN,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不予理睬,学校应该继续按照调整后的学科专业招生办学,同时向省教育厅做说服解释工作,如果做不通,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依据,维护学校的行为。
问题:请从高等教育政策和高等教育法的关系来评论案例中的“以政代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