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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
历年真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王小亮系XX市XX公司员工,20XX年XX月XX日15时30分许,王小亮到XX市XX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爆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XXXX元。后王小亮被抓获,并赔偿了经济损失。XX市公安局XX分局对案件侦查终结后,以王小亮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XX月X日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XX年XX月XX日告知王小亮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对王小亮进行了讯问,听取了王小亮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XX市XX区人民检察认为,王小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且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于20XX年XX月XX日制作了编号为XX检XX刑不诉〔20XX〕57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小亮不起诉。
王小亮,男,1985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于20XX年X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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