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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
历年真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XX年X月XX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由审判长鲁天同、审判员刘风致、陈东组成合议庭,韩启明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郑娜诉被告陈志明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原告郑娜、被告陈志明均到庭参加诉讼。20XX年X月XX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制作案号为(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陈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陈志明负担。
具体案情如下:20XX年X月XX日下午,XX省XX市XX县XX村附近水域两名群众落水,XX消防救援支队中队长吕军带队前往救援,因救援水城突发险情等原因,吕军被急流冲走,壮烈牺牲。20XX年×月XX日,吕军被追授为烈士,追记一等功。
20XX年X月XX日15时许,陈志明在网上有关吕军牺牲的新闻视频的评论区公然发表“有什么用……还英雄,老婆都是别人的了……人就这么现实……”等侮辱性言论,且在他人谴责后仍发表“英雄背后谁知道活着的时候收了多少黑心钱”等捏造事实的言论。陈志明的行为丑化了英雄形象,且该评论被众多网友阅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吕军的妻子郑娜认为,陈志明捏造事实丑化吕军的行为,侵犯了吕军的名誉权,遂于20XX年X月X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志明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X日立案受理了案件。
陈志明辩称,吕军被追授烈士的时间是在20XX年X月XX日,自己在网络平台发表评论是在20XX年X月XX日15时,此时吕军尚不是烈士,不应适用关于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吕军是否被评为烈士并不影响其作为国家英雄的实质,陈志明的言论虽产生于吕军被认定为烈士前,但并不妨碍对陈志明行为性质的认定。陈志明发布侮辱性评论,在遭到网民谴责后,仍不思悔改,继续捏造事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损害英雄烈士名誉,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郑娜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如下:郑娜与吕军的结婚证书、陈志明在网络平台的评论记录、公安机关对陈志明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电子证据检查记录、批准吕军同志为烈士的文件等。
当事人基本情况:郑娜,女,19XX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公司职工,现住XX省XX市XX区XX小区12幢1单元802室。
陈志明,男,19XX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网络公司职员,现住XX省XX市XX小区16幢2单元504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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