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赵敏与王珍芳是同事,两人于20××年×月×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方为赵敏,借款方为王珍芳;借款金额人民币6万元,为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王珍芳应当于20××年×月×日前一次还清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赵敏将6万元汇至王珍芳指定的账户。然而,还款期限已经超过6个月,虽经赵敏多次催讨,王珍芳一直未归还借款。
20××年×月×日,赵敏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法官张静红担任审判员,石菲担任书记员。赵敏、王珍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完毕。
赵敏诉称,王珍芳向自己借款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珍芳偿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赵敏提交证据如下:借款合同;银行汇款单。王珍芳承认借款未还的事实。经庭审质证,王珍芳对赵敏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王珍芳于20××年×月×日之前返还赵敏借款六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元,赵敏已预交,由王珍芳负担,于20××年×月×日之前交纳。法院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于20××年×月×日,刻作了案号为“(20××)×民初字第××号”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赵敏,女,汉族,19××年10月28日出生,××公司职员,住××市××区××街81号。王珍芳,女,汉族,19××年4月6日出生,××公司职员,住××市××区××街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