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关冰与被告孙立在公园锻炼相识,关系处得很好。2014年7月5日,孙立找到关冰,称在城里做买卖资金周转不开,欲向吴冰借款3万元,两个月后归还,并许以高额利息。2014年7月10日,关冰将3万元现金交给孙立,孙立给吴冰写了借条,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关冰。此后,吴冰再未见到孙立。为要回借款,2015年1月7日,关冰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孙立归还借款3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接到吴冰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进行审查后发现,起诉状中列写的被告信息是虚假的,孙立提供给关冰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伪造的。法院依法要求吴冰在7日内提供孙立的真实姓名、住所等具体信息。7天过后,关冰仍无法提供孙立的真实信息。2015年1月18日,XX市XX区法院制作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并告知吴冰,如不服本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本案审理的审判员是王小华,书记员是魏源。民事裁定书的案号: (2015)x民初字第45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吴冰,1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男,XX市XX机关退休干部,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孙立,男,汉族,约60岁。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 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