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20XX年X月XX日,XX市公安局以何X斌涉嫌贩卖毒品罪,将何X斌刑事拘留。20XX年X月XX日,XX市公安局制作案件编号为X公(刑)提捕字〔20XX〕X号提请批准逮捕书,向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何X斌先后两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如下:20XX年X月X日11时许,吸毒人员张X山拨打何X斌的手机,说要买XXX元的白粉,何X斌约张X山到市北山公园西门交易。何X斌按约定时间骑自行车赶到交易地点,见到张X山后收取了张X山XXX元现金,给了张X山X包白粉。随后,何X斌与张X山各自分头离开。
20XX年X月XX日下午2时许,吸毒人员刘X恩拨打何X斌的手机,要买XXX元的白粉,何X斌当即约刘X恩到市郊小清河码头接头。3时左右,何X斌打车赶到约定地点,不久刘X恩骑着摩托车赶到。两人见面后,刘X恩拿出XXX元现金交给何X斌。正当何X斌将X包白粉交给刘X恩之时,XX市公安局便衣民警迅速将刘X恩按倒在地,并扭住何X斌的手臂。何X斌挣脱民警的控制,朝南市大街方向逃跑,转入一条小巷。何X斌在小巷中被追上来的民警捕获,并在其身上搜出XX包白粉。
证明何X斌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何X斌携带的毒品,送检物的实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等。本案卷宗1卷共24页。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何X斌,男,43岁,湖南人,身份证号码XXXX……高中文化,无业,住XX市X路X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何X斌现羁押在XX看守所。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