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9日下午,A县个体出租汽车司机林某在倒车时,与A县花边厂职工邹某的车发生碰撞。为此林某和邹某夫妇发生口角,以致双方互相扭扯。在扭扯中,林某打了邹某妻子陈某一巴掌,致其轻微伤,后被邻居劝解。2009年11月1日。A县公安局以故意殴打他人为由,对林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林某对自己受到拘留处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B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林某仍不服。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本案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分别是谁,为什么?
(2)根据本案情况,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改变对林某的处罚,为什么?
(3)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的有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