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日2时许,刘某驾驶重型自却货车在A公司车间内卸货时撞上了工厂棚柱,造成车辆驾驶室损坏、棚柱变形移位的事故。经委托,A公司所在市国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重型自卸车作出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结论为:(1)重型自却货车车损55538元;(2)2019年11月2日至11月28日期间的车辆运营损失,每日运营损失1306元,按26天计共计33956元;(3)钢结构棚柱的损失价格为5580元。刘某共支付评估费6000元。评估机构认定车辆停运损失的时间为车辆修理厂出具的维修实际时间为26天的证明。据查,刘某系该重型自却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辆挂靠在A公司所在地的某运输有限公司,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407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顿:100万元)均含不计免赔。该次事故发生在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内。
问题:
(1)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理由何在?
(2)保险公司应赔偿哪些费用?
(3)若刘某想获得26天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还应提供哪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