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6日,甲公司向乙家具厂购买办公桌,为支付货款,甲公司给付乙家具厂转账支票一张。甲公司在该支票上用数码记载金额为680元,并在数码前用¥符号做了划封处理,但未同时使用中文大写记载支票金额,也未在该支票上记载出票日期和权利人。乙家具厂取得该支票后,未作补记,直接将该支票转让他人。后该支票先后被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和丁公司。持票人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该支票的金额已被涂改,标志¥被涂改为阿拉伯数字“3”,其前添加了阿拉伯数字“27”,使支票金额由原来的680元变成273680元,2023年11月1日,甲公司的开户银行在其账户内将273680元划出。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开户银行承担其损失,并诉请未作补记的乙家具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1)该支票的金额被涂改后是否还有效?说明理由。
(2)开户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3)乙家具厂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