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作为出票人于2019年8月1日出具承兑汇票一张,票据记载金额为1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2月1日,承兑人为晋南银行。票面显示从出票人到最后持票人为A、B、C、D、E、F、G银行。2019年8月,F银行向G银行申请贴现,G银行查实F与E之间有真实交易关系。2019年8月20日G银行与F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G银行取得汇票。2019年10月1日,H银行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自己是上述汇票的持票人。法院受理后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2019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公告。
问题:
(1)C与D银行之间无交易关系,是否影响E、F、G银行的票据权利?说明理由。
(2)G银行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是否影响其票据权利?说明理由。
(3)G银行如何实现权利救济?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