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陕能公司为从沪尚公司购买的一批钢材支付价款,签发给沪尚公司一张100万元的汇票,付款银行为晋煤银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到期日为2020年5月14日。后来沪尚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辽云公司,并附上记载:如果未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辽云公司应先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辽云公司收到汇票后,为偿还丁山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给丁山,但由于双方疏忽,未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丁山的名称。丁山持汇票向晋煤银行请求履行票据责任时,晋煤银行表示丁山不是票据权利人而拒绝之。丁山又找到辽云公司,请求辽云公司重断开具了一张合格的汇票,并将第一张汇票交还给辽云公司。随后辽云公司向晋煤银行行使第一张票据权利时,被银行拒绝。
问题:(1)沪尚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2)晋煤银行所言丁山不是第一张票据权利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3)辽云公司应在何时向陕能公司行使票据权利?请说明理由。
(4)若辽云公司向陕能公司行使票据权利时,陕能公司表示应先找沪尚公司,陕能公司所言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