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云海公司因向广山公司购买一批价值10万元的医疗器材,交付给广山公司一张未记载金额、收款人的支票,付款银行为华北银行。云海公司告知广山公司可在金额处自行填写10万元。广山公司的业务经理王川在拿到支票后,擅自将金额填写为20万元。后广山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张云。张云为了偿还赌债,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飞。丁飞在要求华北银行履行付款责任时,华北银行表示云海公司存款仅为10万元,拒绝付款。丁飞于是向沈云购买了一批价值为20万元的原材料,并用该支票支付货款。沈云向华北银行提示付款时,亦被拒绝。
问题:
(1)本案中,云海公司交付给广山公司的支票是否为我国《票据法》所认可?为什么?
(2)张云为偿还赌债而转让票据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沈云可向哪些人主张票据权利?请说明理由。
(4)若丁飞在被华北银行拒绝后,直接就找云海公司主张权利,能否追索到20万元的票据金额?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