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5日,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待货物交付验收后结算;票据不得转让;到期日为2012年7月1日。2012年4月20日,甲公司开出汇票,A银行作了承兑。4月22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抵充欠款,丙公司随后将汇票向B银行贴现,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提货,至2012年5月29日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并通知A银行不得支付该汇票。2012年7月1日汇票到期,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通知止付为由拒绝支付。
问;
(1)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2)A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3)B银行怎样利用票据法上的制度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