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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历年真题
本案原告佩多莱齐亚是一个在意大利有住所的意大利人。1953年,他与一个意大利女子结了婚。1958年,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离婚判决,与那个意大利女子离了婚,当时他的住所在委内瑞拉。1964年,佩多莱齐亚又在英国与一个丹麦有住所的丹麦女子举行了结婚仪式,这时,他的住所在意大利。后来,佩多莱齐亚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1964年与丹麦女子的婚姻无效。其理由是,他1953年与意大利女子缔结的婚姻仍然有效,因为意大利法对他在墨西哥法院取得离婚判决是不予承认的,也就是说,他缺乏结婚能力。原告还声称,依他在墨西哥取得离婚判决时的住所地法—委内瑞拉法,墨西哥法院的离婚判决是有效的。英国法院根据结婚能力依当事人的住所地法这一冲突规范,选择了1964年佩多莱齐亚与丹麦女子结婚时的住所地法即意大利法来决定他1953年与意大利女子的婚姻的效力。按照意大利法,它拒绝承认任何离婚。因此,佩多莱齐亚1953年与意大利女子的婚姻并没有效解除,从而缺乏婚姻能力。于是,英国法院宣告原告与丹麦女子的婚姻无效。
问:(1)本案中的主要问题和先决问题分别是什么?
(2)国际上关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确定有哪些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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