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从欧洲乙公司进口一批机电产品,CIF天津港,船舶在海上遭遇风浪,海水进入舱体泡坏了部分产品。合同约定信用证付款,甲公司委托丙银行出具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提单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要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的内容与信用证上的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该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此情况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根据案情,回答:
(1)负责办理保险手续的是哪个公司?货物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若乙公司发的货确实无价值,乙公司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
(3)若丁银行已经付款,甲公司是否可以起诉丁银行的行为违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