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在广西旅游时,发现某咖啡馆的“淳静之家”与某商店在酱牛肉上使用的“稻花之恋"这两个标志意境优美,且在当地已小有名气。郑某遂分别在矿泉水与牛肉.干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纯净之水”与“稻花之恋”两件商标。“稻花之恋”的使用者张某在郑某的“稻花之恋”商标注册后第4年发现这一事实,认为郑某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请问:(1)“纯净之水”作为商标可否用于矿泉水产品并获得注册?为什么?(2)张某提起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3)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后,如果郑某不服,他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