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单独拥有厂房B,该厂房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另与乙企业和丙企业共同共有厂房A。2022年1月,乙企业准备将厂房A进行改造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经查,甲、乙、丙三个企业事先没有约定厂房A的处理方式。乙企业征 求甲企业和丙企业的意见,甲企业表示同意,但是丙企业不同意。2022年2月20日,甲企业为添置新设备分别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向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均以厂房B提供抵押,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后甲企业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于2月26日和2月2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23年2月20日,两项贷款同时到期,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欠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分别为1070万元和535万元,经协商,甲企业将厂房B变卖,所得价款为1300万元,用于清偿上述债务。
问题:(1)乙企业是否可以对厂房A进行改造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请说明理由。(3分)
(2)甲企业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请说明理由。(2分)
(3)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请说明理由。(3分)
(4)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贷款应如何清偿?请说明理由。(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