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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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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于2011年11月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代表作了具体的规定,凡是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该代理人是
A
村支部书记
B
村委会主任
C
村民委员会
D
村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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