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2019年7月11日入职某服饰公司,任商品主管。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约定关某如果在试用期存在规定情形的,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与关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2天或迟到超过3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便是规定情形之一。2019年11月6日,公司向关某发出《终止试用期证明》,告知其根据考勤记录,在2019年9月10日前有4次迟到,不符合公司的试用期录用条件,通知关某2019年11月6日正式终止试用。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时,关某已经怀孕。关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
(1)在关某怀孕并已提前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转正条件为由将其辞退,是否合法?为什么?(6分)
(2)本案试用期的约定是否合法,公司应当提供哪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