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不考虑其他原因。6月,甲企业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销售商品一批,按商品标价计算的金额为300万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企业予以客户10%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尚未收回。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250万元。
(2)向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发放自产产品作为福利,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12万元,市场售价为15万元。
(3)向乙企业转让一项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使用费30万元并存入银行,且不再提供后续服务。
(4)销售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100万元,款项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0万元。
(5)取得客户违约赔款收入200万元,款存银行。
(6)以银行存款支付管理费用30万元,财务费用20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要求:(一)逐笔编制甲企业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写出二级科目)。
(二)计算甲企业6月份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金额单位统一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