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不考虑其他因素。2019年8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销售商品一批,按商品标价计算的金额为20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尚未收回。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50万元;
(2)向乙公司转让一项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使用费20万元并存入银行;
(3)销售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30万元,款项收到并存入银行。
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4万元;
(4)本月收到项目政府补助计入当月收益100万元;
(5)以银行存款支付管理费用30万元,财务费用12万元,营业外支出3万元。
要求:逐笔编制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写出二级科目,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