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产品销售价格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产品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业务中未提及的税费不作考虑。2019年1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向A公司销售产品一批,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款为300000元,实际成本为250000
元,增值税税额51000元。产品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未收到;
(2)用一张银行汇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甲材料100公斤,取得普通发票,总
金额为234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3)应付M公司款项10000元,因M单位撤销而无须偿付,予以转销;
(4)去年销售给C公司的应收产品价款60000元,由于C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短
期内不能支付货款。乙公司对此笔应收账款计提90%坏账准备;
(5)本月摊销无形资产价值4000元;
(6)开出一张支票3000元,支付广告费。
要求:为乙公司编制12月份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写出二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