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税额,销售成本按每笔销售结转。众业公司2015年10月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1)1日赊销一批商品,货款为10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30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规定的付款条件为:“2/10、N/30,客户在9日支付了货款,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2)销售一批产品给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0元,增值税为340000元,销售成本为1200000元,对方开立一张3个月的商业汇票。(3)与B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根据代销协议,B公司按代销商品协议价的5%收取手续费,并直接从代销款中扣除。该批商品的协议价为50000元,实际成本为36000元,商品已运往B公司。本月末收到B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售出该批商品的50%;同时收到已售出代销商品的代销款(已扣除手续费)(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68000元。(5)公司将一自用建筑物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准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该建筑物的原值为4400000元,累计计提折旧余额为400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000元,在转换日建筑物公允价值为5000000元。(6)以生产的产成品换入一辆汽车。换出的产成品成本为200000元,公司的发票上注明产成品的售价为250000元,增值税42500元,公司收到补价50000元,并支付汽车过户费9500元。(7)取得罚款收入60000元,存入银行。(8)生产车间领用原材料,计划成本230000元,领用低值易耗品,计划成本5000元,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众业公司10月份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