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4月份发生有关业务如下:
(1)2日销售给乙公司A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28250元;
(2)9日向丙公司销售B产品200件,不含税售价620元/件;
(3)14日购进一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189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18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C产品30件,该产品同期含税售价565元/件;
(5)28日将D产品100件分配给甲公司的股东,该产品不含税售价450元/件。上述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3%,各项发票均为合法票据。
要求:
(1)计算销售A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B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购进原材料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计算以旧换新销售C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将D产品分配给股东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该月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