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A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11300元;(2)将自产的B产品一批无偿赠与一家养老机构,市场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该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0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3)购进C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13000元,因保管不善,其中20%发生非正常损失;(4)购进D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5)公司业务员出差取得注明其身份信息的火车票,票面金额为872元,已知铁路运输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上述票据均为合法票据。要求:(1)计算甲公司销售A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计算甲公司无偿赠与B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计算甲公司购进C原材料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计算甲公司购进D原材料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计算甲公司取得火车票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