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7月份发生涉税业务如下:
(1)2日销售给乙公司产品,收取含税价28250元;
(2)5日向丙公司销售B产品200件,不含税售价550元/件;
(3)16日购进一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234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18日将自产的C产品300件以还本销售的方式对外销售,不含税售价500元/件;
(5)28日将D产品100件分配给投资者,不含税售价560元/件。
上述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3%,各项发票均为合法票据。
要求:(1)计算销售A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B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购进原材料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计算销售C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将产品分配投资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甲公司该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