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贸公司 X 打算向巴基斯坦出口一批抽水泵,于 10月 1 日向巴基斯坦客户 B 发盘 称:抽水泵每台 60美元 FCA 西安,5 日内复到有效。 B 于 10月 9 日回电表示接受,X 公司收到对方回复后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并开始向国内工厂洽购抽水泵。 10月 13日,客户 B 又来电称其 10月 9 日的接受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的逾期接受,双方合同未 生效,希望卖方停止一切交易行为,且相关费用与责任均与其无关。 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巴基斯坦客户的做法是否合理? 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