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公司为北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22年年末财务部例会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吴勇对公司部分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如下观点:
(1)为开发承德京海花园项目,公司与当地华夏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金华公司,各持有50%股权。由于长河公司具有多年房地产开发经验,投资双方达成协议,金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由长河公司决定。吴勇认为,对金华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2022年金华公司发生亏损4000万元,长河公司年末应确认2000万元的投资损失。
(2)公司开发的凤凰公寓项目已建设完工,受市场因素影响销售不畅,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该公寓项目由出售转为出租。吴勇认为,应将出租的公寓确认为固定资产。
(3)为自建一栋办公楼,公司2021年1月初从建设银行取得三年期长期借款10000万元,每年利息费用500万元。该办公楼于2022年6月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吴勇认为,应将2022年发生的借款利息中的250万元计入办公楼成本,另外25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
要求:(1)判断吴勇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判断吴勇将出租的公寓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判断吴勇对长期借款利息费用会计处理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