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向A公司出租某项专利权。收到本月租金50000元,增值税税额3000元,存入银行。本月专利权摊销额10000元。
(2)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售价300000元,增值税税额48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240000元。
(3)计提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12000元。
要求:
(1)编制收到租金的会计分录;
(2)编制专利权摊销的会计分录;
(3)编制销售商品并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4)编制计提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