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于2005年进入某公司任综合办公室主任,月工资为2200元。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书面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 31日止。2008年4月28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徐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每月按照徐某平均月工资的35%支付经济补偿;未经公司同意,徐某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行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2010年7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徐某离开公司。因徐某向公司索要竞业限制补偿款,双方发生争议。法院判决公司按协议支付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问题: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