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李某与张某结婚。2010年4月李某为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张小某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约定若张小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死亡的话,保险金额为30万元,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合同签订时李某一次性支付了5年的保险费。2010年10月,张小某患突发疾病医治无效而亡。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张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受益人已经死亡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故而引发诉讼。问:(1)在诉讼中,保险公司以李某投保时张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合同无效。保险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