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甲于2001年和美国公民乙在美国结婚,婚后甲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乙居住于美国。2002年4月,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住在美国的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提出答辩。乙在答辩状中称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第一,依“原告就被告”原则,此案应归美国法院管辖;第二,即使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也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是不能管辖涉外案件的。
问题:(1)乙的理由能否成立?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假设西湖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并受理了此案,它应适用何国法作为此案的准据法?为什么?
(3)假设甲认为其与乙于2001年在美国缔结的婚姻依中国法是无效的,并请求法院直接解除婚姻,对该问题西湖区人民法院又该如何进行法律选择?为什么?(029)
(4)假设此案以美国法作为准据法,而美国是个复合法域国家,西湖区人民法院又应如何进行法律选择?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