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请根据以下设问所带的假设条件回答问题。请问::(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可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天南公司中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