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48岁)原系某乡政府民政所所长,曾因贪污罪于2000年12月18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3年4月,乡人民政府在清理农村“三会一部”工作中,发现李某在担任该乡民政所所长期间有玩忽职守行为,遂向有关机关报案。经查明,李某于1997年5月至1998年3月,在担任乡民政所长期间,负责该乡储金会的监督、管理工作,不认真履行《全国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管理暂行办法》和《卢氏县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章程》等规定的职责,在储金总会存在违规发放贷款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整顿致使储户大量存款不能及时兑付。至2003年3月7日,两个总会尚有1276353·2元违规贷款未收回。
问:(1)李某的行为应成立何种犯罪?
(2)对其缓刑该如何处理?
(3)对其该如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