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辽宁省某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于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然而,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而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并认为这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问题:(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