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共同署名发表了中篇小说《开心宿舍》其素材职之于两人的四年大学宿舍生活,该宿舍还有另外两名同学贾某和刘某。小说的创作主要自李某执笔,张某修改完善,贾某和刘某并不知张、李二人的创作。小说发表后,某影视公司欲投资拍摄电视剧,找到李某,李某同意授权拍摄,李某又找到了张某商量,但是张某不同意。贾某和刘某得知后亦表示不妥,认为小说内容有对号入座之嫌,贾某和刘某还认为该小说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对小说进行修改。请问:(1)某影视公司仅征得李某同意是否可以拍摄?为什么? (2)贾某和刘某是否有权对小说进行修改?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