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自有房屋1间,2012年5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但未办理登记备素。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买房屋,甲即将出卖该房的情况告知了乙。至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两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甲遇丁,丁愿以52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办理了房产支更登记手续。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屋设定抵押。问:(1)甲、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则其效力如何?(2)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归丙所有还是归丁所有?为什么?(3)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4)若丁欲转让已经设定抵押的房昼,是否须得到银行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