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某市服装厂2001年1月招收了一批女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为每月150元人民币,由服装厂提供食宿。2001年6月试用期即将届满,女工们提出要求转正后工资涨到300元。该厂负责人称厂方已决定转正后的工资每人每月200元,如不接受,厂方将解除劳动合同。女工们无奈,只得同意。2002年12月,女工们得知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50元,企业支付工资一律不得低于该标准。于是女工们找到厂方要求按2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而厂方认为,该厂除每月支付200元工资外,还为女工们提供食宿,平均每天折合人民币10元,照此计算,该厂每月实际给予女工们的待遇近500元.已远远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女工们的要求于是被拒绝了。问题:服装厂支付的工资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