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某海运公司实行多种形式的工时工作制,张某、王某和李某是该公司的职员,公司对这三人分别进行了安排。张某是船队的一名船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005年9月到10月,张某从出海到归来共有三次休息和一个法定假日,发工资时,公司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为由拒绝分给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王某是公司的一名值班人员,公司安排王某每天值班12个小时,没有休息日。李某是公司的一名文职职员,公司规定李某每天工作半天,三天再加一个晚班,周末也不休息。问题: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