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一名2006年计算机专业的应届女大学毕业生,在当年7月与一家网络公司签约,专职软件开发。上班以后该公司长期要求赵某加班,甚至当年的所有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休息。但是每个月的工资上并没有加班费。出于身体状况的考虑,赵某向该公司负责人多次建议减少加班,但是都被该公司以解除合同为威胁而拒绝了。该企业不允许建立工会,所有事.务都由公司董事长一人决定。而且赵某发现当时同时招聘的男软件开发员,与她基本条件一样,工资却每月比她多500元。问及负责人原因时,只是说男高女低(薪水)是该公司的传统。问题:上述案例当中,有无违法现象?如果有,分别违反了我国劳动法所保护的哪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劳动法的哪些基本原则?